发布时间:2025-01-18 01:57:50
4.1 一般规定
玻璃幕墙的设计需综合考量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立面风格、技术经济因素,选取适宜的类型、构造与材料。同时,幕墙设计需与建筑整体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4.1.3 确定玻璃板块尺寸时,需考虑室内空间组合、功能、视觉效果及加工条件,以有效提高玻璃原片的利用率。
4.1.5 设置开启窗时,需满足功能和美观要求,且开启扇的角度不宜超过30°,距离不宜大于300mm,避免影响立面整体效果和增加安全隐患。
4.1.6 高度超过40m的幕墙应设有清洗设备,以便利维护和清洁。
4.2 性能与检测要求
4.2.1 玻璃幕墙性能设计应基于建筑物类别、高度、体型及地理、气候、环境条件,确保功能性与安全性。
4.2.2 玻璃幕墙需满足抗风压、气密、水密、保温、隔声等性能分级标准。
4.2.3 抗风压性能需在标准风荷载作用下,确保变形不超过规定值,不发生损坏。
4.2.4 有采暖、通风、空调要求时,气密性能应不低于3级。
4.2.5 确定水密性能时,受热带风暴和台风地区按特定公式计算,其他地区取计算值的75%,固定部分取值至少为1000Pa。
4.2.6 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设计应考虑是否抗震,非抗震设计时,按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设计,抗震设计时,取其3倍。
4.2.7 有保温要求的玻璃幕墙应采用中空玻璃,必要时使用隔热铝合金型材。有隔热要求的幕墙可设计遮阳装置或采用遮阳型玻璃。
4.2.8 幕墙隔声性能设计需考虑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环境条件。
4.2.9 玻璃幕墙的反射比应不大于0.30,对有采光功能的玻璃幕墙,其采光折减系数不宜低于0.20。
4.2.10 玻璃幕墙性能检测项目应包括抗风压、气密、水密性能,必要时增加平面内变形性能及其他性能检测。
4.3 构造设计
4.3.1 玻璃幕墙构造设计应兼顾安全、实用与美观,便于制作、安装、维修保养及局部更换。
4.3.2 明框玻璃幕墙的接缝部位、单元式玻璃幕墙的组件对插部位,宜按雨幕原理进行构造设计,对可能渗入雨水和形成冷凝水的部位,应采取导排构造措施。
4.3.3 玻璃幕墙的非承重胶缝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开启扇的周边缝隙宜采用橡胶密封条密封。
4.3.4 对有雨篷、压顶及其他突出玻璃幕墙墙面的建筑构造时,应完善其结合部位的防、排水构造设计。
4.3.5 玻璃幕墙应选用具有防潮性能的保温材料或采取隔汽、防潮构造措施。
4.3.6 单元式玻璃幕墙的单元间采用对插式组合构件时,纵横缝相交处应采取防渗漏封口构造措施。
4.3.7 幕墙的连接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止摩擦噪声,避免立柱与横梁刚性接触,可设置柔性垫片或预留间隙。
4.3.8 玻璃幕墙中不同金属材料接触处应设置绝缘垫片或采取防腐蚀措施。
4.3.9 拼接胶缝宽度应满足玻璃和胶的变形要求,不宜小于10mm。
4.3.10 玻璃幕墙表面与建筑内、外装饰物之间的缝隙不宜小于5mm,可采用柔性材料嵌缝。
4.3.11 明框幕墙玻璃下边缘与下边框槽底间应采用硬橡胶垫块衬托,垫块数量为2个,厚度不应小于5mm,每块长度不应小于100mm。
4.3.12 明框幕墙玻璃边缘至边框槽底的间隙应满足一定要求,除符合本条要求外,尚应符合相关规范的其他规定。
4.3.13 玻璃幕墙的单元板块不应跨越主体建筑的变形缝,其与主体建筑变形缝相对应的构造缝设计应适应主体建筑的变形要求。
4.4 安全规定
4.4.1 框支承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以确保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4.4.2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面板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以减少打孔部位的应力集中。
4.4.3 采用玻璃肋支承的点支承玻璃幕墙,其玻璃肋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以提高强度和稳定性。
4.4.4 在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4.5 当与玻璃幕墙相邻的楼面外缘无实体墙时,应设置防撞设施。
4.4.6 玻璃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4.4.7 玻璃幕墙与其周边防火分隔构件间的缝隙、与楼板或隔墙外沿间的缝隙,以及与实体墙面洞口边缘间的缝隙,均应进行